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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性支付還是按月付 工傷賠償也有講究
工傷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都不想遇到的事情,可不怕一萬就怕萬一,如果遭遇了不幸,如何在依法有據(jù)、合情合理的范圍內獲得工傷賠償,便成為了繞不開的話題。近日,市中級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,也許會帶給人們一點啟示。
2012年11月,李某經人介紹從四川省南充市到防城港某公司從事機修工作,經過協(xié)商,該公司同意支付其每月5249元的薪酬,但沒有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費。讓李某想不到的是,剛到公司上班一個多月就遇到了麻煩。2012年12月27日,由于石場地倉出料帶支架及輸送帶斷裂,導致李某嚴重摔傷。事故發(fā)生后,李某相繼被送往防城港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、玉林市骨科醫(yī)院、南充市東方醫(yī)院和南充市嘉陵區(qū)第二人民醫(yī)院進行救治。一年多的精心治療,雖然命是保住了,李某卻成了二級殘疾人,需要依賴護理。而在工傷賠償問題上,李某與某公司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。2014年5月,李某將某公司訴諸法院。
一審中,法院結合證據(jù)材料和庭審調查,判決某公司向李某支付醫(yī)療費、伙食補助費、住院期間護理費、停工留薪待遇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、交通食宿費、鑒定費等228729.93元。同時,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(二)項和《關于印發(fā)工傷保險經辦規(guī)程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2〕11號)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李某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則按月支付,其中,生活護理費是以防城港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0%按月支付,傷殘津貼是每月支付4461.65元。
面對一審判決,李某認為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支付方式適用法律錯誤,便于2015年2月向防城港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。
市中院審理后認為,由于某公司沒有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,李某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均未納入勞動部門的社保范圍,因此由某公司按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六十二條的規(guī)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相關費用。雖然,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發(fā)的《關于執(zhí)行〈工傷保險條例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3〕34號)第十三條規(guī)定:“由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應按《條例》相關規(guī)定支付,不得采取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方法。”但此規(guī)定針對的只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賠償?shù)那樾,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并由單位支付工傷賠償?shù)模豆kU條例》則未作出明確規(guī)定。
另外,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作出的《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勞社部發(fā)(2004)18號)第四條規(guī)定:“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,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(tǒng)籌地區(qū)(生產經營地)所在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)的農民工,1-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,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,供農民工選擇……”加上李某目前長期在南充市居住,難免承擔某公司無法按月支付的風險,一次性支付顯然更為合理。綜上,李某要求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理由充分。
關于一次性支付的標準,法官也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詳細解釋。
李某每月工資為5249元,評定為二級傷殘應享有其工資85%的津貼待遇,即每月津貼為5249元×85%=4461.65元,每年津貼為4461.65元×12個月=53539.80元。但目前廣西尚未出臺一次性支付保險待遇的標準,考慮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,維護用人單位正常發(fā)展,不會造成用人單位過重的負擔,以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(tǒng)一,遂參考了《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實施〈工傷保險條例〉辦法》(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令第18條)第三十條第(一)款“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、生活護理費、舊傷復發(fā)醫(yī)療費的費用,按上一年度實際標準的1.3倍計算,一次性撥付10年的費用給經辦機構”的規(guī)定,李某可享受的一次性傷殘津貼為53539.80元×1.3倍×10年=696017.4元。
同理,防城港市城鎮(zhèn)在崗職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資為3456.33元,李某受傷后被鑒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,因此其一次性生活護理費為3456.33元×40%×12個月×1.3倍×10年=215674.68元。
某公司需要向李某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911692.08元。
發(fā)布日期:2015-06-03